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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米蘭春天婚紗攝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qū)西四南大街18號。
法定代表人:閻秀云,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陽,北京市天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懷文,男,1947年5月10日出生,漢族,系天津市薊縣米蘭婚紗攝影部業(yè)主,住天津市薊縣商貿街99號。
委托代理人:劉劍,天津市光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由:其他商標權權屬糾紛
上訴人北京米蘭春天婚紗攝影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懷文商標侵權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三初字第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1、依法改判原判決第二項,判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賠償金15萬元;2、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審、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
經審理查明:上訴人北京米蘭春天婚紗攝影有限公司于2001年7月14日經國家工商局商標局核準注冊了“米蘭春天”服務商標。該公司自獲得“米蘭春天”商標專用權后,一直使用至今。2005年3月9日,作為從事婚紗攝影的個體工商戶李懷文在天津市工商局薊縣分局注冊了“天津市薊縣米蘭春天婚紗攝影部”,并在其門店、網(wǎng)頁等營銷活動中突出使用 “米蘭春天”字樣。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李懷文立即停止使用“天津市薊縣米蘭春天婚紗攝影部”名稱,立即停止與“米蘭春天”注冊商標有關的商業(yè)活動。
(二)李懷文自愿給付北京米蘭春天婚紗攝影有限公司人民幣31000元(已執(zhí)行完畢)。
(三)雙方其他無爭議。
(四)一審訴訟費3300元,二審訴訟費3300元,由北京米蘭春天婚紗攝影有限公司自愿全部承擔。
上述協(xié)議,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黃耀建
審 判 員 張 妍
代理審判員 陳燦平
二○○七年十一月 十日
書記員 張博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