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臺酒廠對湄潭張先生提起商標異議案
瀏覽 3427 次 發(fā)布日期:[ 2008-5-21 ] 字號:

2008年5月,貴州茅臺酒廠對湄潭縣張先生的商標在公告期內(nèi)以惡意搶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并影響的商標及該商 標與茅臺酒廠馳名商標“茅臺”近似等依據(jù)為由,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請求撤銷張先生商標的注冊公告,做出不予核準注冊的裁定。
貴州華信商標代理有限公司被張先生選擇作為代理人參加異議程序的答辯。在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對案情進行了認真的研究,憑借嫻熟的商標法律業(yè)務(wù)功底,收集了充足的證據(jù)材料并及時提交國家商標局,積極向商標局提出自己對案件的意見和看法,在異議程序過程中出色地履行了代理人的法律職責(zé),努力維護委托人張先生的合法權(quán)益。 國家商標局裁定:異議人貴州茅臺酒廠所提異議理由不成立,對張先生的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責(zé)任編輯:石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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